抄表收费,应该是自来水公司分内的事
2016-05-30 14:00:58
苯骈三氮唑白色至微黄色片状、粒状、针状;本品主要用于金属(如银、铜、铅、镍、锌等)防锈剂与缓蚀剂,广泛用于防锈油(脂)类产品中,多用于铜和铜合金的气相缓蚀剂、循环水处理剂、汽车防冻液、照相防灰雾剂、高分子稳定剂、植物生长调节剂、润滑油添加剂、紫外线吸收剂等。本品也可与多种阻垢剂、杀菌灭藻剂配合使用,尤其对封闭循环冷却水系统缓蚀效果甚佳。
一直由市民替自来水公司行使的抄表收费这一陈年老习惯,如今受到律师的质疑。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的田宏律师认为,抄表收费,应该是自来水公司分内的事,不应成为市民的额外负担。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昨天,田宏以律师同时也是消费者的身份,向白下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,要求法院判令市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。法院接受了田宏递交的诉状及有关材料。
今年28岁的田宏家住南京市龙苑新寓。在替自来水公司抄过数次表、收过数次费后,深受其苦的田律师认为,这是自来水公司职责内的事情。
田律师在诉状中称,被告系具有独占地位的自来水经营企业。历年来,其查抄水表仅到每幢楼的单元,迫使每单元用户按月轮流义务抄水表、代收水费,并及时缴款至被告指定的账户,逾期缴纳则处以滞纳金,用户为此耗费了很多精力和时间,并常为此引发纠纷。同时,被告在每单元设置的水表,因维护不善常发生水表总度数超出每户水表度数之和,而被告长期以来推诿责任,强行以总水表度数为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,导致用户承担并未消费的差额水费。原告在代抄水表、代收水费过程中,因有的住户不在家,致原告来回奔波,为避免缴费过期甚至代垫水费。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为此受到了严重损害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,田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:1.抄表到户;2.以每户水表度数为标准收取水费,并承担总水表超出分水表度数之和时形成的损失;3.向用户公开赔礼道歉;4.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据了解,市民对轮流替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,确实意见很大。因此,这场官司十分引人注目。